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通知明确比特币性质,各地法院对数字货币价值认可程度不一

2024-08-25 23:12:09

前言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指出比特币没有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不是现实存在的货币。从性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普通民众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风险自担。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于数字货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不尽相同,因此本文结合各地司法实践,通过对司法判决的分析研究,梳理出哪些法院承认数字货币的价值,哪些法院不承认数字货币的价值。

因此,笔者以“数字货币”“民事案件”“判决”等关键词搜索法律信息数据库,共获得1463条搜索结果,近三年累计案件数量为1309件,其中2019年案件数量为297件,2020年案件数量为501件,2021年案件数量为53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审理法院所在地来看,审理数字货币相关案件前十位的省市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山东省、湖南省、江苏省、河南省、浙江省、上海市、四川省、福建省具体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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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来看,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其中71.02%的案件来自基层人民法院,27.75%的案件来自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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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检索到的案例进行整理归类发现,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民事案件类型多为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对于数字货币能否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其产生的财产权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各地法院的判决呈现出不同的倾向。

01 否定数字货币价值的判决

总体来看,各地基层、中级法院多数否认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认为其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反对意见又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相关法律行为违反金融监管及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支持该观点的典型判决有:江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事终8925刘先荣诉朱发龙委托合同纠纷案、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民0203民事一审第13303号云初未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团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5民初1200号毕慧娟、张向南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1529丁玉杰诉唐锡辉民事借贷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1484万伟诉赵宏斌不当得利纠纷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宝银与任艳萍民事借贷纠纷案((2022)豫06民终39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付湘萍与李欣合同纠纷案((2022)湘0304民初317号)等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观点二:相关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并应当返还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支持该观点的典型判决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事二审裁定、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2799号关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3736王长杰、魏素华民事所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1119号关于刘成银与万英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874号关于杨祥益与李亚萍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等。判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2148号王某与牛犇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观点三:相关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后果及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被告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支持该观点的典型判决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08民终1855号谢海燕与黄伟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36246号关艺娇与李伟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纠纷一审判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20106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叶婷与高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2010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等。法院((2021)京03民终14106号刘某与盛某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277号魏坤与李凯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2353号宋宝华与陈炳林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等。

观点四: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属于非法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支持该观点的典型判决有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887号陈朝晖与杨秋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20953号金翔与郭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20953号金翔与郭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傅湘平与李鑫合同纠纷(2022)湘0304民初317号一审民事裁定等。

02数字货币价值的肯定

总体来看,尽管多数地方法院、中级法院否认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认为其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仍有部分地方法院认定数字货币为虚拟财产,将其作为虚拟财产予以处理,相应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此,笔者整理了一些肯定数字货币虚拟财产属性的判决,并提炼出相应的说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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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河南、新疆等省市,部分地方法院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持积极态度,认为数字货币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属于虚拟财产,应予以同等对待。同时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数字货币为违禁物品,不能进行交易,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多份文件均表示,禁止从事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数字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但并未禁止一切涉及数字货币的交易活动。

03 数字货币价值的仲裁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一起涉及比特币纠纷的案件也体现出了对数字货币虚拟财产属性的积极态度。该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最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关于购买比特币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不属于违法合同,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如下:首先,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在内的合同中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不得交易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其次,本案合同不属于相关文件明确禁止的违法交易,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因此,本案合同不违反相关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事实上,本案并非我国第一起涉及数字货币的仲裁案件。早在2018年,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在一宗仲裁案中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但该案最终被深圳中院认为是变相支持该案,法院裁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最终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04 结论

因此基于以上总结,在涉及数字货币交易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进行查询和研究,明确全国范围内哪些法院承认数字货币的价值,以期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数字货币诉讼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对相关财产权益提供更为全面和充分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的管辖。

本文由上海申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俊撰写。实习生阮子清亦对本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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